不動產節稅妙招:每年都要繳的財產稅省很大

房屋稅、地價稅,哪些情形可申請減免?買房族可要好好為自己的荷包做打算!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買房可以節稅嗎?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先讓我們了解持有房子相關的財產稅稅務有哪些:

項目 稅率 申報時間
房屋稅 房屋評定現值 × 稅率 (請依各縣市徵收率為準)
1. 住家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為1.2%,其他住家用為1.5%~3.6%
2. 非住家用:2%~5%
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並於每年5月份繳納
地價稅 申報地價 ×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 稅率 – 累進差額
1. 一般用地稅率:按累進起點地價分為10%、15%、25%、35%、45%、55%級距
2. 特別稅率:自用住宅用地2‰6‰10‰
若是於8/31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須於每年11月份繳納

 

房屋稅自住優惠減免至1.2%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者,稅率為 1.2% ,符合以下要件並依規定申請,才可以按照各縣市的#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喔!

1.所有權人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並有實際居住使用。
2.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另外,如房屋有符合以下條件者,亦可減免房屋稅:

    •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房屋稅率相當稅率1.2%,所得稅部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1萬元,可減除必要費用為租金60%。
    •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
      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比照自住住家用稅率1.2%的稅賦優惠,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
    •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建築物
      如房屋興建中,無需課徵房屋稅;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如2年期間內未移轉,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
      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如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 簡陋房屋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 3 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 7 成核計,具有 4 項者按 6 成核計,具有 5 項者按 5成核計,具有 6 項者按 4 成核計,具有 7 項者按 3 成核計: 1.高度未達 2.5 公尺 2.無牆壁  3.無衛生設備 4.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5.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6.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7.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 一者,視為有內牆)
    • 受災、海砂、輻射屋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 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 3 成以上未及 5 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閱讀更多減免詳細資料

如何申請

於買房時契稅申報書附聯註明「供自用住宅使用」,或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地價稅自用減免至2‰

地價稅一般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若辦理自用,稅率降至千分之2,但必須辦理戶籍登記,適用條件如下: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 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都市土地以 300 平方公尺(約90.75 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 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 處為限

 

稅地 申請期限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自用住宅用地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 11月 1 日,故於開徵40日(即 9 月22日)  前申請核准者,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惟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 1 個上班日)
2.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3.如該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託、撤銷信託、持分增加的土地),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1.申請書
2.建築改良物(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如無,則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表(圖),或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房屋於77年 4 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
3.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需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由於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以8月31日在地政機關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後的地價總額計算稅額。想申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記得提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喔!

 

如何申請

於買房時契稅申報書附聯註明「供自用住宅使用」,或是在當年度9/22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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